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验收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所有付款流程见票后按甲方财务支付流程执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8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验收合格正常运行至质保期满,符合售后服务要求,经甲方、使用方组织质保期验收,甲方在付款资料齐全后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每笔款项均为无息支付(所有付款流程见票后按甲方财务支付流程执行)。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03)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双方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满足合同相关指标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乙方项目实施方案
①设备性能质量及配置方案。
②人力资源安排方案。
③设备安装、调试响应情况。
④实施质量和进度保障措施,确保设备保质保量。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①是否有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
②现场技术支援能力。
③在质保期内对维修、服务时间响应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设备交货履约验收标准(1)符合性:货物需符合合同和技术商务要求。(2)性能达标:性能参数需与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参数一致。(3)安全性:货物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4)环保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规定。(5)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设备合格证书、产品中文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操作流程卡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7)验收其它补充内容:采购人及供应协议方按国际国家标准、厂家标准、供应协议方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应向甲方及供应协议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如有)。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技术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设备验收合格前如有任何质里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质保期满后履约验收标准:
(1)符合性:售后服务①是否有稳定的售后服务团队②现场技术支援能力③在质保期内对维修、服务时间响应情况④培训方案等执行情况。质保期要求执行情况。(2)验收材料:需求部门根据售后服务要求制定考核报告书并提供、乙方提供相应的执行情况书。(3)验收费用: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2)验收小组由采购部门牵头联合需求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单数小组进行验收。(3)验收时间:乙方按政府采购合同供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数量、时间要求送货至指定地点,所有设备调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及供应协议方发起验收申请,甲方及供应协议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4)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
设备交货履约验收:
1、设备验收合格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2、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采购以及给采购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验收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的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质保期满后履约验收
1、验收时如招标文件质保期要求未达到,甲方有权不付尾款,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2、验收时乙方季度考核评价低于80分,每有一次扣款2000元。乙方可自行补交扣款或从尾款支付中扣除。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出赔偿(每天按设备总价的千分之三计算)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或发现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 结果,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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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 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服务未达到国家、行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可预期利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医疗不良事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安装齐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可预期利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6.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6.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质量要求”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甲乙双方确认,如甲方基于客观因素、财务流程等因素导致对乙方的付款流程、时间、条件等产生了变更、迟延等情况的,即使本合同约定了甲方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和迟延付款等情况涉及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均向甲方自愿承诺一旦出现甲方需要变更或迟延等情况的,乙方不会对甲方主张相关权利,具体付款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因乙方主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自行承担产品的材料人工等费用上浮的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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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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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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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