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年产2万立方米胶合板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乐山市夹江县黄土镇凤桥社区8社,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41.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通过购置导热油炉、拼板机、涂胶机、冷压机、热压机、砂光机和锯边机等设备加工生产胶合板,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加工生产胶合板2万m3/a。
******改革局取得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504-511126-04-01-213515】FGQB-0260号)。项目符合******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乐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机械要合理有序调度;运输车辆限速运行,减少鸣笛;装卸设备及材料时轻拿轻放;对场内的废包装材料等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随意抛撒垃圾等行为;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厂区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后,由槽罐车拉运至经开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包装纸箱交由废品收购部门回收,生活垃圾利用现有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厂区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到经开区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由槽罐车拉运至经开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废气经降温+高效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煤标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冷压、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燃烧”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涂胶、拼版、涂料暂存区和危废暂存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有机废气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表3、表4、表5和表6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限值;砂光、裁边等后处理工序粉尘经中央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的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居民,利用建筑和距离衰减进行隔声,设置单独的风机房,内设吸声材料,以减轻对厂界外的声环境影响;设置基础减震,主要产噪设备基础设置橡胶隔振垫以减振降噪,风机采取减振支架,进出气口采用消声器进行消声处理;运行中注意各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防止出现因机器不正常运转造成噪声值异常升高的问题。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集中外售回收商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废油桶、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胶桶、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储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和胶水暂存区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除重点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防渗区,厂区道路、办公区为简单防渗区。
(九)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执行。
(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5〕6号)执行。颗粒物排放限值:0.50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限值:0.308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0.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0.095吨/年。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
抄送:******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