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我局起草了《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实施方案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管理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
电子邮箱:******
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
邮政编码:756300
附件:《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
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
******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遴选条件
(一)在隆德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
(二)企业近两年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初加工设施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产品自主生产,实际生产达到产能的70%以上;
(三)具备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
(四)种植基地建设应达到一定规模,自有基地和合作建
设基地单品种面积500 亩以上。合作建设基地必须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包含质量条款),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对基地规范化种植药材质量负责;
******管理局已公告的黄芪、党参、甘草、板蓝根、银柴胡、黄芩、白芍7个品种中选择申报;
(六)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2025年5月30日前)
符合条件的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向县市监局提出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产地加工(趁鲜切制)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3.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生产线建设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种植基地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自有基地和合作基地的品种、地点、面积,土地流转情况,基地合作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简介,合作和质量协议等);
5.企业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
6.申报品种近2年单品种加工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2025年5月30日—11月30日)
******人民政府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企业进行一个生产周期(包括种植、加工等环节)的现场查验。对照《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附件2)给申报企业赋分。
(三)公布(2025年12月30日前)
************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监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药监局对中药材质量进行监测,负责计量器具、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
卫健局负责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干预风险。
公安局负责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政府负责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的宣传和组织,督促申报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加强田间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压实质量责任。
附件:
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
2.《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
附件下载:
附件.wps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管理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954--******
电子邮箱:******
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
邮政编码:756300
附件:《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
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
******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遴选条件
(一)在隆德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
(二)企业近两年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初加工设施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产品自主生产,实际生产达到产能的70%以上;
(三)具备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
(四)种植基地建设应达到一定规模,自有基地和合作建
设基地单品种面积500 亩以上。合作建设基地必须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包含质量条款),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对基地规范化种植药材质量负责;
******管理局已公告的黄芪、党参、甘草、板蓝根、银柴胡、黄芩、白芍7个品种中选择申报;
(六)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2025年5月30日前)
符合条件的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向县市监局提出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产地加工(趁鲜切制)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3.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生产线建设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种植基地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自有基地和合作基地的品种、地点、面积,土地流转情况,基地合作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简介,合作和质量协议等);
5.企业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
6.申报品种近2年单品种加工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2025年5月30日—11月30日)
******人民政府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企业进行一个生产周期(包括种植、加工等环节)的现场查验。对照《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附件2)给申报企业赋分。
(三)公布(2025年12月30日前)
************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监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药监局对中药材质量进行监测,负责计量器具、价格等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
卫健局负责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干预风险。
公安局负责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政府负责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的宣传和组织,督促申报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加强田间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压实质量责任。
附件:
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
2.《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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