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第二批次)办理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管理局临时使用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新开村、红牌村的0.7053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7008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788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838公顷)、建设用地0.0045公顷,作为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第二批次)临时用地,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材料堆场。
二、你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8年8月31日,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届满后(2027年5月26日)的续期如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林地区域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局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4日